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2022年8月29日,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金某、被告刘某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金某向某公司借款100万元,借款期限自2022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9日,借期内无息,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0%。协议约定刘某为金某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若金某未按期还款,需承担某公司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。同日,金某、刘某共同出具100万元借据,某公司依约向金某转账100万元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金某未按期归还借款。2023年3月30日,金某向某公司转款4.9万余元,某公司主张该款项为逾期利息。因多次催收未果,某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金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,并支付律师费、保全保险费等,同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:一、被告金某应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;二、被告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针对焦点一,金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,但认为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计算需法庭审查。针对焦点二,金某与刘某均辩称,案涉借款协议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,应认定为一般保证;且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,依法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7月起诉,保证期间已经过,刘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。某公司则主张协议明确约定了连带保证责任。
【裁判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某公司诉请金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,事实清楚,予以支持。关于律师费,因某公司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,不予支持;关于保全保险费,因双方无明确约定,不予支持。关于刘某的保证责任,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了连带保证责任,但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,依法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因某公司未举证证实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刘某主张了权利,认定保证期间已经过。最终法院判决: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;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金某承担。
【律师价值】
黄启镜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,精准把握案件核心,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保证责任。黄律师敏锐指出案涉《借款协议》未约定保证期间,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在庭审中,黄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,有力论证了原告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的事实。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抗辩,促使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,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对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展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。
黄启镜律师